井新律师亲办案例
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工伤赔偿款
来源:井新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27
浏览量:402

【案由】劳动争议纠纷

【承办人】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井新 律师

【案情简介】

汤某于20147月份入职杭州某机械公司,在操作工岗位工作,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。20155月汤某在车间操作数控机床时左手被卷入机器,发生工伤事故。于201510月,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,经鉴定,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十级。汤某自入职期间,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

【承办过程】

20162月份,本律师在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时,汤某前来申请法律援助,经审核,汤某符合法律援助资格。援助中心即指派本律师担任汤某的代理人,承办本案件。接到指派后,本律师积极与汤某联系,了解案件情况。因汤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、汤某的工资标准等待证事实缺少相应证据,很难举证证明。后经耐心询问,了解到余杭区劳动监察大队曾介入调解用人单位与汤某的劳动纠纷,本律师遂至该大队查阅了相关笔录内容,申请调取了部分关键证据。在准备起诉材料的同时,为了帮助汤某尽快拿到款项,本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,因双方数额相差较大,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遂提请区劳动仲裁委仲裁。

【承办结果】

2016331日,区仲裁委公开审理本案。因证据确实充分,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调解。在仲裁委的主持下,最终达成了用人单位分期支付汤某工伤赔偿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0000元的结果。

【案件点评】

实践中,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,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。工伤事故发生后,用人单位处于避免经济损失的考虑,大多隐瞒事故情况不报,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而劳动者大多因为“不懂法”、“耗不起”,只能任凭自身权益被侵害。

本案中,本律师首先要肯定汤某执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态度。在未签订劳动合同、用人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情况下,汤某执着的自行申报工伤,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,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,最终获得了80000元的赔偿。

其次,用人单位“已经实际支付工资就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”的想法是严重错误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之所以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在发生劳动纠纷时,能让双方有据可依。本案中的一个难点就是证明劳动关系何时结束、汤某的工资标准。如果有劳动合同,该难点就不会存在,而汤某亦无需在申报工伤时再三的补充证据。幸运的是,劳动监察部门留存有调解记录,在证据面前,用人单位也就放弃了无谓的争辩,只能自担了未签劳动合同补足二倍工资差额的后果。

最后,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,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,保存好相关证据。像在本案中,汤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,仍不知道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补足二倍工资差额,本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对其予以释明。如果没有劳动合同,工资转账的支付凭据、上下班的打卡记录、工作记录、值班记录、录音记录、工友证言等证据要注意保存、收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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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井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2*********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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